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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 发表日期:2012-11-14 阅读次数:  来源:北仑区人民医院  字体:【
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强化工作人员的价格管理责任意识,维护患者的利益,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浙卫发[2005]157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甬卫发[2005]95号)和区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仑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仑卫发[2006]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各科室向患者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药品销售、医用材料消耗等医疗服务,而发生的收费行为。
2、科室发生下列行为的,列入责任追究制度的范围
2.1 自增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
2.2 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2.3 重复收费、无医嘱或护理记录收费
2.4 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
2.5 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
2.6 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
2.7 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
2.8 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
2.9 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
2.10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
2.11不向患者提供门诊、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
2.12擅自不收、少收或漏收费给医院造成损失的
3、责任界定和追究依据
以现行省、市医疗服务价格标准、药品价格及各补充文件为责任界定依据,科室违反价格规定,通过医疗费用管理办公室的病历检查发现问题的,以每月的考核扣分为处理依据;通过患方咨询投诉发现问题的,以来访人员登记表中所反应事由的核实处理情况为责任追究依据;通过上级物价管理部门处理收费争议的,以受理部门的意见或决定为责
任追究依据。
4、责任追究办法
4.1、医院对科室的违规行为,按下列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处理:
4.1.1凡因科室服务价格违规造成乱收费的行为,经患者与科室自行协商处理的,经科室自查认定后,立即纠正。并写入科室每月上交的自查报告表中,交医疗费用管理办公室备查。
4.1.2患者通过医疗费用管理办公室处理医疗服务价格争议的,或经医疗费用管理办公室抽查病历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医疗费用管理办公室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罚决定,扣除相关科室考核分,责任科室领导负管理责任,并在每季例会中通报批评。
4.1.3为了杜绝漏费情况发生,发现漏费扣罚责任科室一定比例奖金(不少于漏费金额的50%),并扣科室考核分。
4.1.4 科室考核扣分标准如下:
a  违规行为单项金额100元以上的,扣2分/项
b  专项检查发现一项,扣2分/项
c  投诉核实一次,扣2分/项
d  物价检查有罚款,扣10分/项
e  医保审核中有物价收费因素扣款,扣2分/项
f  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报医院考核办严肃处理,并按医院奖惩办法扣责任人1-5点。
4.2、医院对计费人员个人的违规行为,按下列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处理:
4.2.1 凡属记费人员工作责任心、业务能力等因素,以及自作主张而产生的医疗收费违规行为,属记费人员个人的违规行为。
4.2.2 违规收费行为经认定,应立即纠正,并将收费项目、违规过程报科室主任备案,并写自查报告。
4.2.3 记费人员在一年内,多次发生违规记费行为,或同一违规记费行为被查处后再次发生的,应给予扣罚奖金、暂停记费工作岗位,重新学习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相关政策等措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确认不能胜任者调离岗位。
4.2.4 计费人员擅自不收、少收或漏收给医院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4.2.5 科室负责人对科内所发生的计费、收费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4.2.6 对记费人员个人违规行为,科室可根据上述处理原则,结合各科实际,制定具体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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