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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就医指南

作者: 发表日期:2013-06-05 阅读次数:  来源:北仑区人民医院  字体:【
医保就医指南
 
门诊就医
1、 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的《医保证历本》就医,不得冒名使用。患慢性疾病且行动不便的代配药,应持《代配药证明》。
2、 领取社保卡的,应凭社保卡跨区域(指宁波市区、慈溪市、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之间)就医结算。浙江省内异地(宁波市外)一卡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直接在我院刷卡就医。
3、 医保用药分甲、乙二类,如不符合医保使用条件,按自费药处理。
4、 门诊配药量:急性病不超过三天,慢性病不超过一周,特殊病种、结核病、糖尿病、病毒性肝炎、高血压病、冠心病不超过1个月量。
5、 患恶性肿瘤的参保人员在化疗或放疗结束后30日内的有关用药、检查和治疗费用,可按特殊病种医疗待遇结算。
6、 职工计划生育费用不得使用医保卡就诊。
 门诊处方外配
1、 参保人员门诊(不包括特殊病种治疗)就医中需要到药店进行处方外配的,可要求医生开纸质处方,再到一站式服务中心(门诊大厅)登记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然后到医保定点药店购药。
2、 外配处方有效期3天,按出具处方的定点医院类别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处方外配发生的医疗费列入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累计。
3、 职工医保及居民医保均享受门诊处方外配待遇。
代配药证
1、 参保人员患慢性疾病且行动不便的,可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特殊情况由他人代配药手续。
2、 申请代配药的,应由申请人在《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情况代配药申请表》上填写申请理由,接诊的医生填写申请人病情及治疗意见,“一站式服务中心”盖章。经办人持代配药申请表和医保证历本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中心办理核准手续。
3、 《代配药证明》限在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每次核准有效期为6个月。《代配药证明》到期后,若仍需代配药的,参保人员可持原《代配药证明》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住院就医
1、 参保人员在本院就医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医保证历本》。严禁冒名就医、挂床住院。急诊住院未及时使用《医保证历本》的,应在72小时内补办。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 住院起付线:本院(三级医院)为900元,起付线以下费用自理,年度内累计一次,年度外重新计算。年度内首次住院(不包括转院、转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低于2000元(不包括自费费用)的,该次起付线减半支付;再住院的,按就医的医院起付线与已减半支付额差额计算。
3、 参保人员使用药品、医疗服务项目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分甲、乙两类药品和项目,部分药品和项目根据疾病种类、疗程限定使用。如不符合医保使用条件,按自费药处理。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需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医保待遇支付。
4、 出院时,需带与本次住院治疗相关药品,不超过15天量,出院后尚需进行相关治疗及使用相关医用材料的,不应在住院医疗费中预先列支。
5、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院外检查或治疗
1、 住院期间需要到外院检查治疗的,需由主管医师提出申请,填写《院外检查治疗登记表》,参保人持登记表及《医保证历本》至“一站式服务中心”(门诊大厅)办理核准手续后,所发生费用可在检查治疗医院直接刷卡结算。院外检查治疗核准后5日内有效,仅限一次使用。未办理院外检查治疗核准手续的,费用自理。
2、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必需使用专科用药(限精神病、肝病、肺结核)且本院没有,可以申请到相关专科医院配药,方法同院外检查。
3、 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无法进行检查的项目需到外地医院检查的,医院除填写《院外检查治疗登记表》外还需填写《转院证明》。
特殊病种治疗
1、 特殊病种治疗范围:(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3)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专科治疗(我院暂无精神类特病的审核、治疗资质);(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7)血友病治疗。
2、 申请特殊病种治疗时,应由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诊断和治疗意见,填写《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并由科主任签字,参保人持审核表及《医保证历本》至我院“一站式服务中心”办理申报手续,医保中心核准后可在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特殊病种治疗。
3、 在化疗或放疗结束后30日内在门诊的有关用药、检查和治疗费用,可按特殊病种医疗待遇结算。非化疗、放疗期间,在门诊仅以抗肿瘤的中成药治疗时,其抗肿瘤的中成药药费可按特殊病种医疗待遇结算,其他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医疗待遇结算。
4、 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进行手术治疗在一次住院期间并同时进行放疗、化疗的,或仅进行肿瘤支持治疗的,则本次住院按普通住院待遇结算。
5、 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不设起付线,职工医保个人承担8%;婴幼儿、其他未成年人和学生居民医保个人承担15%;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个人承担27%(2013.9.1起),余由医保基金支付。
转外地就医
1、 转外地条件:参保人员经定点的市级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病情严重而本市市级医院无足够条件诊治的危重病人。 
2、 办理程序:由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转院证明》,参保人持《转院证明》及《医保证历本》至我院“一站式服务中心”办理,医保系统审核通过后服务中心出具《转院介绍信》并盖章,参保人员凭转院转院介绍信到指定医院就医。一次核准有效期6个月。
3、 转诊规定:遵循逐级上转的原则,本院转外地就医限医保系统内显示定点医院(具体医院由医保中心定)。每次核准限选一家医疗机构。特殊病种病人转院手续同普通医保。
4、 未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的,由参保人员提供去外地就医前的就医资料或体检报告等材料,经医保中心审核情况属实的,医疗费予以报销,个人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5%。  
 
医保政策咨询:医保中心12333、医院医保办86776039  或 一站式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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